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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北海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通知

来源:北政发〔2016〕32号    责任编辑:admin    日期:2017年08月24日   浏览: 次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确保实现稳增长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做好自治区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接放管服”工作,按时间节点完成承接任务。开展全面督导调研,重点围绕涉及投资、进出口、生产经营、创新创业、人员流动等领域的许可事项,研究提出降低门槛、放松管制的意见建议,提出对创办企业、投资办项目等重点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规范的建议。自主创新开展优化审批流程工作,要求全市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从简化审批前置、精简申报材料、消减审批环节、压缩承诺时限四个环节着手进行清理,重点是压缩审批时间,要求比法定办结时限缩短50%以上,比承诺办结时限压缩30%以上。公布我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实行标准化、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制度,严禁在目录外实施审批。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抓紧完成行政审批局成立方案的上报工作,尽快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
    按照自治区要求完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被清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受理条件。推动各部门开展中介服务去行政化工作。按自治区要求拟制中介服务去行政化工作的方案,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行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制定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对经自治区审核后的清理规范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凡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三)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对本市级无法定依据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对具备市场竞争充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对确有必要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并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向社会公布。依法查处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等乱收费行为。(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四)加快推进广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按照口岸平台用户和口岸查验单位的使用要求,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完善电子口岸平台系统软硬件的建设。力争2017年下半年建设完成北海口岸服务中心大楼,作为北海口岸的报关报检和电子口岸的永久载体。(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口岸办];配合单位:北海海关、北海边防检查站、北海机场边防检查站、北海检验检疫局、北海海事局、市财政局)
    二、降低企业税赋负担
    (五)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
    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六)支持房地产行业去库存
    1.支持房地产行业去库存。降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从2016年4月1日起,将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降低为10%;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低于3%。(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2.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自2016年2月5日起,将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严格贯彻执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国税局)
    (七)落实缓缴税款政策
    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的,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三、降低行政事业性等项目的收费
    (八)减免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按照自治区文件规定,对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等9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减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九)停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
    按照自治区文件规定,从2016 年2 月1 日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全面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十)减免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按照自治区文件规定,对燃气综合治理服务费、房地产档案权属查询服务费等18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进行减免。根据自治区部署公布《北海市本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十一)实行土地价款优惠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二)继续实施涉企收费清单管理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加强事中事后收费管理的规定,各收费单位对依法合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按乱收费论处。各收费单位要将清单内涉及本单位的收费信息,包括收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物价局等)
    (十三)建立企业收费负担投诉举报体系
    依托现有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平台和12358 价格举报系统,构建网络、电话、信函等多渠道为一体的企业收费负担投诉举报和受理机制,向企业和社会公布收费负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意见,对企业反映的收费问题有疑必答、有错必究。(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十四)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降低企业(含园区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阶段性地降低产业园区内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其中北海工业园区内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4%,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4个园区内的参保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总工会,各园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等)(这与自治区26号文规定不符合)
    (十五)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关于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制订出台《北海市贯彻落实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实施方案》。(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总工会,市委宣传部等)
    (十六)继续执行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费率的政策
    对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进行调整。从2016年5月1日起把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单位缴纳0.5%,个人缴纳0.5%);生育保险费率从2015年10月1日起下调,由0.8%下调至0.4%;工伤保险费率从2015年10月1日起下调,平均费率0.75%以下。(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总工会,市委宣传部等)
    (十七)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
    从2016年9月1日起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即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8%降至7%,个人缴费比例不变。(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总工会,市委宣传部等)
    (十八)继续实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
    在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支付相当于该企业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和促进企业发展生产。设立专门窗口,由专人负责提供政策咨询和受理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规范申报程序。建立联动机制严格审核,确保用好用足政策又保证基金安全。(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总工会,市委宣传部等)
    (十九)降低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成本
    企业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自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企业可结合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在5%-12%之间确定本企业具体的缴存比例。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总工会等)
    (二十)加大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力度
    加大在岗职业培训的宣传力度,依托市、县(区)、镇(乡)、村(社区)四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大力宣传国家关于补贴培训的政策和相关内容。组织各定点培训机构到各园区的企业,实行订单式培训。(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总工会,各园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等)
    五、降低企业融资和财务成本
    (二十一)落实国家贷款利率政策
    加大对金融机构执行利率政策的“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基准利率合理定价,在利率的执行上,力争相应下调执行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尽可能不上浮或少上浮贷款利率,让利于企业,减轻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对金融机构执行贷款利率情况的监督。对不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违反利率政策,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享受人民银行的有关优惠政策。争取2016年北海市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不含贴现、个人住房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业务)加权平均利率在2015年的基础上下降50个基点以上。(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北海银监分局)
    (二十二)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
    落实小微新政要求,结合已印发的《2016年北海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工作方案》,督促银行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创新还贷续贷方式,全力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不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北海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
    (二十三)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规范合理收费,禁止收费质价不符合和无服务的乱收费
    制定2016年北海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工作方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规范合理收费,按照自治区要求,全面梳理收费价目,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按时向社会公布价目。(牵头单位:北海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
    (二十四)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公司作用
    组建市政府独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推动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分担代偿风险。鼓励引导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北海银监分局)
    (二十五)增强支持困难企业扭亏、转型、发展、脱困的合力
    出台鼓励支持政策,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加大“惠企贷”工作力度,力争年内贷款余额达2亿元以上;扩大“助保贷”业务规模;设立市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非公办,北海银监分局、北部湾保险协会)
    (二十六)加大对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奖励力度
    对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当年累计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总额的0.01%给予奖励。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推动企业利用资产证券化、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等方式融资。积极协助和指导企业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申报奖励资金。(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北海银监分局)
    六、降低电力成本
    (二十七)继续降低工商业销售电价
    在2015 年降低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6.34 分/千瓦时的基础上,从2016 年1 月1 日起,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1.5 分/千瓦时。(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北海供电局)
    (二十八)继续免收新增电力用户临时接电费用
    将新增电力用户免交临时接电费用的执行时间延长至2017 年12 月31 日。(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北海供电局)
    (二十九)改进企业减产停产期间基本电费计费方式
    自2016 年5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企业办理用电减容手续的,不受次数限制。(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北海供电局)
    (三十)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用户自建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按现有高可靠性供电费标准的70%执行。(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北海供电局)
    (三十一)降低核电上网电价,执行煤电标杆上网电价
    从2016年1月1日起,降低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执行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080元。(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北海供电局)
    (三十二)推进电力直接交易
    扩大电力直接交易业务,在前三批已获批的2家企业的基础上,继续争取更多企业更多电量纳入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并争取自治区同意降低参加电力直接交易企业用电负荷标准门槛。(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总工会等)
    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三十三)继续推广甩挂运输发展
    鼓励运输企业使用甩挂车,积极引导有实力的运输企业主动申报,主动争取纳入经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厅认定的甩挂运输试点范畴,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补助政策。加强市场宏观调控与运力结构的调整,引导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引导推动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促进运力结构优化调整。加大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规定的补助政策精神的宣传。(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物价局、北部湾办,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北海分局)
    (三十四)积极发展多式联运
    建立多式联运协调沟通机制,共同推进我市物流多式联运健康快速发展。着力推进港铁物流工程。加强发展多式联运扶持政策,深化改革,争取出台北海市进一步深化海铁联运改革的实施意见; 积极促进海运业发展,争取扶持政策,出台北海市促进海运业发展的意见,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政策,减轻运输企业的运营成本和资金压力。加强规划引领和基础建设。加强通达火车站、港口码头的陆路设施建设,推进各类运输站场建设,完善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连接和转运设施,促进不同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着力维护运输生产稳定。努力克服运输市场低迷的困境,挖掘潜力,拓展货源,努力促进交通运输指标持续增长。(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物价局、铁路办、航培办、北部湾办、城投公司、路港公司,北海银投公司)
    (三十五)落实港口运输优惠政策
    落实自治区关于进出我市港口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以及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物流成本。(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
    (三十六)规范港口、机场、铁路经营性收费项目
    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切实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全面规范港口机场铁路经营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桂价格〔2016〕53号)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我市港口、机场、铁路经营性收费项目清单。(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
    八、保障措施
    (三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北海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以上政策措施中,需要明确政策细则和操作办法的,各牵头单位要在本文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出台实施细则,涉及多个牵头单位时,由排在第一位的牵头单位负总责,市政府督查室具体督办。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落实责任,明确分工,抓好落实。进一步强化市县区联动,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对企业降成本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三十八)加强督促检查
    各牵头单位于每个季度结束后3日内将各自牵头负责的事项落实执行情况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通报批评直至实施问责。市绩效办将责任事项列入各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内容。
    (三十九)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广泛宣传自治区和我市各项惠企政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实体经济企业降成本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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