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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北政发〔2017〕46号    责任编辑:admin    日期:2018年01月23日   浏览: 次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7日
 
 
北海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明晰我市PPP项目实施工作规程,提高全市PPP工作效率和项目运行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和《北海市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第三条 适用要求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法制办、监察局、审计局及项目实施机构等有关单位本着“简洁高效、科学规范、兼容并包、创新务实”原则,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加强协调配合,优先推进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的项目,促进我市PPP项目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广运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PPP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研究决策我市PPP政策,审议PPP项目入库、PPP项目实施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PPP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PPP项目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我市PPP模式推广运用的指导和监督,有关政策梳理、学习和培训,建立PPP项目库,将PPP项目列入年度实施计划、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及中长期规划,优先安排项目前期费和建设资金,组织项目信息发布,对接招商和项目推荐,加强政策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
第六条 市PPP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PPP资金办”)设在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有关政策梳理、学习和培训;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对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出具财政承受能力报告审核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学的体格调节机制,做好全市PPP项目总投资规模的安全管控;积极争取上级扶持资金,制定财政支持政策;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支出责任纳入年度和中长期财政预算管理等。
第七条 市法制办负责PPP项目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结合本行业特点和相关规划,遴选适宜采用PPP模式的潜在项目,并牵头组建项目工作推进小组,承接本行业实施机构的职责,具体负责PPP项目的前期工作、编制PPP实施方案、选择社会资本方(含制定报批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签订(含制定报批合同文件)、项目组织实施、运营绩效评价(含制定报批绩效评价方案)、运行监管和项目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条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推进PPP项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十一条 项目发起
PPP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一)政府发起。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遴选潜在项目,作为项目发起方提出拟采用PPP模式项目实施初步方案,向市PPP项目办申报列入PPP项目库。
(二)社会资本发起。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拟采用PPP模式项目实施初步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PPP项目办申报列入PPP项目库。
第十二条 项目库建立
(一)市PPP项目办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年分两次向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征集遴选潜在的PPP项目,申报该年度PPP项目库项目。
(二)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园区)应重点关注一些投资规模相对较大、收益比较稳定、合作期限较长、技术发展比较成熟、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并申请入库。入选PPP项目库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适合采用PPP模式;
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
3.符合入库申报程序等要求;
4.按照要求填报的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PPP项目库经市PPP项目领导小组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PPP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属于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统一纳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属于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统一纳入自治区财政厅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库。
第十三条 确定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
对于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PPP项目,市人民政府根据项目性质和行业特点,授权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及实施等工作。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列入PPP项目库的项目,实行信息公开、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分批推进,并同步列入市级重点项目五年滚动库。进入PPP项目库的项目,如6个月内未启动PPP实施方案编制的,市PPP项目办向申报单位进行预警提示;如12个月内未启动PPP实施方案编制的,市PPP项目办应将该项目调出市PPP项目库,并收回已安排的前期工作补助资金。申报单位决定终止采取PPP模式、因不可抗力影响无法继续实施PPP模式或被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项目,市PPP项目办应依照相关程序将该项目调出市PPP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论证
 
第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
(一)政府发起PPP项目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开展前期工作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二)社会资本方发起PPP项目的,由社会资本方开展前期工作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具有项目审批职能的投资主管部门等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实施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要求,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深化研究,细化工程技术方案和投资概算等内容,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二)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由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机关履行核准、备案手续。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实施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完善和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
(三)纳入PPP项目库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明确规定可以根据社会资本方选择结果依法变更项目法人。
第十七条 实施方案编制
PPP项目实施方案由实施机构组织编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运作方式、社会资本方遴选方案、交易结构(含投融资和财务方案)、建设运营和移交方案、合同体系、风险分配基本框架、监管架构(含保障与监管措施)、采购方式选择等。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重视征询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和建议。要重视引导社会资本方形成合理的收益预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场的投资回报机制。如果项目涉及向使用者收取费用,要取得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第十八条 物有所值评价
(一)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等委托专家或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受托专家或中标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独立、客观、科学地进行项目评价、论证,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二)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物有所值评价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请本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由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统筹本级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PPP项目的各年度支出责任,并综合考虑行业均衡性和PPP项目开发计划后,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实施方案审查
(一) 建立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审机制。按照“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项目涉及到的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审计、法制等政府相关部门,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必要时可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然后再进行联合评审。
(二)通过实施方案审查的PPP项目,由PPP项目办提请PPP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PPP工作领导小组报市政府批准,经同意后,实施机构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未通过审查的,可在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审查;经重新审查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PPP模式。
第二十一条 合同草案起草
PPP项目实施机构依据审查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起草PPP合同草案,包括PPP项目主合同和相关附属合同(如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和章程、配套建设条件落实协议等)。PPP项目合同主要内容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和国家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
第五章 项目采购
  
第二十二条 社会资本方遴选
(一)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其中,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二)在遴选社会资本方资格要求及评标标准设定等方面,要客观、公正、详细、透明,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方成立联合体投标。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遴选结果要及时公告或公示,并明确申诉渠道和方式。
(三)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多种方式保障PPP项目建设用地。如果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土地招拍挂,鼓励相关工作与社会资本方招标、评标等工作同时开展。
第二十三条 PPP合同确认谈判
PPP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需要组织项目谈判小组,必要时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支持。
谈判小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方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方进行合同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社会资本方。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示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PPP项目合同签订
(一)PPP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公示期间异议的解释、澄清和回复等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实施机构会应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方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
(二)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正式设立后,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六章 项目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公司设立
(一)社会资本方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指定了出资人代表的,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应按照PPP合同中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设立。
(二)项目公司负责按PPP项目合同承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除PPP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的股权及经营权未经政府同意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变更
PPP项目法人选择确定后,如与审批、核准、备案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筹措及建设
(一)PPP项目资金筹措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应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资金筹措提供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资金筹措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出终止PPP项目合同。
(二)PPP项目建设应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等风险应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政府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建设责任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运营绩效评价
(一)PPP项目合同中应包含PPP项目运营服务绩效标准。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
(二)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制订应对措施,推动项目绩效目标顺利完成。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
在PPP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出现重大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运营持续恶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时,政府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可指定项目实施机构等临时接管项目,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直至项目恢复正常运营。不能恢复正常运营的,要提前终止,并按PPP合同约定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移交
(一)对于PPP项目合同约定期满移交的项目,市政府应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在合作期结束前一段时间(过渡期)共同组织成立移交工作组,启动移交准备工作。
(二)移交工作组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保证项目处于合同约定的良好运营和维护状态,且全部项目设施上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项目公司应零负债状态移交,并按PPP项目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完成移交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PPP项目后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可组织开展PPP项目后评价,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效果、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并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三十二条 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
(一)建立PPP项目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充分披露PPP项目基本信息、招标投标、采购文件、项目合同、工程进展、运营绩效等,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内容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经申请可以不公开。
(二)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PPP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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