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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北政办〔2016〕73号    责任编辑:admin    日期:2017年08月24日   浏览: 次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桂政发〔2015〕6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培育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以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生产标准化、产品品牌化、经营规模化、管理规范化为方向,以提高合作社规范化水平和服务带动能力为重点,以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为抓手,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质量与数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指导扶持服务,注重示范带动,推动合作社发展由一般推进向重点突破转变,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防止农业产业空心化、农村土地非农化、农民老龄兼业化。
  2.坚持自愿民主原则。要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得强迫命令,不得行政包办。
  3.坚持多形式发展原则。鼓励和支持多主体、多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在本地、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合作与联合,也可以跨地域、跨所有制开展合作与联合。鼓励和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4.坚持示范引导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通过培育示范社,规范运作行为,强化民主管理,增强凝聚力,提升带动力,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力争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到1000个以上,培育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00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明显扩大、质量明显提高。
  二、积极开展七大行动
  (一)开展建设示范社行动。要建立一批有规范章程、有良好运行机制、有严谨管理制度、有合理利益分配办法、有较强服务带动能力的“五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执照分类指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市、县区建立相应的示范社评定机制,争取打造一批自治区、市、县区(含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下同)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级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实行分级负责、分级扶持的办法,各级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今后凡申报涉农项目的,要将示范社列入优先支持对象。通过抓一批示范社,带动合作社在建章立制、明晰产权、完善机构、利益联结、统一服务、民主管理等方面开展规范化建设。
  (二)开展发展优势产业行动。以我市的超级稻、蔬菜、蔗糖、木薯、水果、畜禽、对虾、罗非鱼、速生林、罗汉松10大种养产业,以及富硒农业、有机循环农业、生态休闲观光3个新兴产业,围绕“一镇一业”、“一村一品”、产业精准扶贫开发、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和“双高”糖料蔗基地建设,积极引导培育一批种植、养殖、农产品储藏、加工、销售、农业机械、水利、林业、休闲农业等多种类型合作社。
  (三)开展资源整合扶持行动。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重点发展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符合政府投资补助政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投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发开展耕地整治符合有关要求和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补。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各级各类申报对象范围,对其申报且符合相关政策的项目,要优先立项、优先支持。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治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规模。推动支农项目资产移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建立健全支农项目资产运营和管护机制,各级财政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的资产及由其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依法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持有和管理的,应明确资产权属,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对于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由第三方建设的项目,所形成的资产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可将项目资产交给符合有关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视同国家补助资产,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后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给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后的基层供销社持有和管护。
  (四)开展提升品牌建设行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理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产地准出等制度,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支持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争创名优农产品商标,鼓励注册商标,争创名牌产品,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业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免收农民专业合作社检测费。
  (五)开展市场信息化行动。采取政府资助与合作社、社会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网页,搭建信息服务网络和市场营销平台,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收集和发布农产品价格、市场供求、科技服务等信息,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互联网上进行产品推销、展示和交易洽谈。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网站、短信平台,发布生产技术、市场信息,公布重大事项和日常运行情况。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鼓励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各大连锁超市、社区、学校等对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产品直销点、连锁店,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进出口经营权提供便捷服务。
  (六)开展培育人才强社行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理事长和财会人员培训计划,适当组织外出参观考察学习,财政部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不断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建立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村能人等涉农单位和个人领办、合办、参与合作社。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林业科技、管理人才以技术入股合作等方式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或提供有偿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中,按自治区相关规定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的农林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给予适当倾斜。有关部门要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的大学生提供人事档案、户口、党团组织关系等管理服务。
  (七)开展联合合作行动。鼓励和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农业龙头企业之间,在劳动、技术、产品、资本、营销等方面开展联合与合作,充分发挥龙头企业技术、设备和营销渠道等优势,共同兴办加工企业,提高合作社的农产品加工能力。积极探索发展跨区域联合社和联合会,进一步提高产业组织化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发展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品牌响、竞争力强、在区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合作社联合社,提升合作社产品进入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三、落实四项优惠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重点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能力建设。市、县两级财政每年结合各类培训项目,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能培训、交流学习、信息、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品牌创建、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商标注册等服务。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资金、农民创业扶持资金、农机补贴资金等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科技、水产畜牧、林业、农机等有关部门的项目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二)落实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依法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化肥、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
  (三)提供用地用电地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附属设施和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应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5〕22号)等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农业相关规划及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定前提下重点支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各种畜禽产品养殖和水产养殖中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四)完善金融支持服务。农村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成员户数以及整体偿债能力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实现"集中授信、随用随贷、柜台办理、余额控制"。对获得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在授信方式、支持额度、服务价格、办理时限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各级政府扶持的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货款担保。经监管部门批准后,积极探索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资金互助社。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协调。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落实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部门协作,县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三级管理体系,加强对乡镇农村经管管理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每个乡镇要配置适应工作需要的辅导员。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岗位纳入支农、支教、扶贫、科技特派员等计划。
  (二)做好登记服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工作的指导服务,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并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应按照《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信息要及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认真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监管过程中不收费、不年检、不罚款政策,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商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其家庭院落、本户承包地和林地养殖的,不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区)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应当依法进行项目环评价。允许农民以实物、技术、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三)加强指导服务。要积极引导合作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规范财务管理和成员账户设置、股金设置和盈余分配、年度报告和档案管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收益分配公平和社务公开等。引导合作社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经营机制,增强发展活力,促进合作社建设成为产权清晰、运行规范、管理民主、服务有效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四)优化发展环境。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正确舆论引导和宣传,营造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推广机构在合作社建立试验示范基地,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新项目方面的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申报农业科研推广项目。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非法干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变相增加合作社及其成员负担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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