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29日
北海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07号)精神,促进我市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目标要求
(一)把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文化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来培育、扶持,不断提升我市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力争到 2020 年文化产业成为我市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二)充分发挥我市文化资源优势。市财政要加大对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投入,主要用于引进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鼓励园区和基地制定入驻奖励、房租补贴、人才激励、金融服务等系列优惠政策,吸引文化企业入驻和文化产业项目落地。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加大对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
(三)推动文化产业与各产业的融合发展,促进文化业态创新。加快推进文化产业与科技、旅游、制造等行业的深度融合。打造一批具有北海特色的数字创意和动漫游戏骨干企业。积极推动具有北海特色的传统文化旅游节庆品牌和“天天演”大型文化旅游演艺项目建设,鼓励各类专业艺术院团与我市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合作,共同打造特色鲜明、艺术水准高的专场剧目。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四)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精神,加大文化产业投入。市本级财政根据推进改革发展的需要统筹资金,逐步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用于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各县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不断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五)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视听节目、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文化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企业,可按规定权限及程序免征各项地方性行政性收费。
(六)对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经营企业的营业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有关规定,可适用13%低税率征收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文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八)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016年1月1日前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九)鼓励支持运用高新技术创新文化生产方式,培育新的文化业态。对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单位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一)文化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请困难性减免。
(十二)鼓励支持文化产品进出口。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除播映)取得的境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三)贯彻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文化改革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今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如果出台新的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
三、完善用地政策
(十五)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划拨土地兴办文化产业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划拨土地。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划拨土地或出让土地兴办文化产业项目,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的,应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取得的文化产业项目用地,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十六)经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属于工业项目用地的,其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十七)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可在两年内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十八)对列入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改造规划的存量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作为商业服务的,经批准可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原土地使用者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用地兴办创意文化产业的,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依法批准,一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对城镇数字影院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给予土地供应支持,其中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以协议方式供地。投资者要专地专用,不准改变用途。
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十九)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允许和鼓励文化单位、机构和企业以及各类社会资金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国家未禁止的文化产业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增设国家行政许可之外的前置条件。
(二十)加快发展各类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的市场格局,促进文化产品和要素合理流动。加快培育产权、版权、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办好重点文化产权交易场所。
(二十一)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影视制作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资本投资组建的非公有文化机构以内容提供、项目合作、作为国有出版企业一个部门等方式有序参加科技、财经、教辅、音乐艺术、少儿读物等专业图书出版活动。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依法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二十二)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成立企业集团。其中,私人投资并控股的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500万元人民币,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放宽到1000万元人民币。母公司注册资本在 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至少1个但不足3个子公司的,可用集团其他成员单位补足子公司条件,办理集团登记。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本款规定条件,但子公司与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合计不足3个,经母公司申请并承诺在2年内补足条件的,可允许母公司名称冠以“集团”字样,但不办理集团登记,待其在承诺期间达到条件后,可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承诺期满仍不具备条件的,取消其母公司“集团”字样。
五、拓宽投融资渠道
(二十三)鼓励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展重点项目,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办法申请贷款贴息给予支持。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对成长性好、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增加信贷投放。
(二十四)筹备设立北海市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的投资力度,促进我市文化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二十五)加快国有文化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实现文化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的作用,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国有文化企业并购重组。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申请上市融资,推动成长性好的文化企业或文化产业项目挂牌上市,利用好资本市场融资。鼓励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对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文化企业,依据《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金〔2013〕27号),可享受有关经费补助和奖励。
(二十六)鼓励和推进担保机构为北海文化行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我市的文化行业企业提供增信。加快建立文化企业融资担保“资金池”,为文化企业融资提供增信和担保扶持,指导经办银行开发创新与“资金池”相结合的文化企业信贷产品,根据“资金池”规模按一定比例提供贷款支持。
(二十七)鼓励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积极引导担保公司为我市文化产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为中小微文化企业提供信贷、债券等融资提供担保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担保机构,市财政对其上年在保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4‰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对其当年新增担保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2‰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市财政对依法设立的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微文化企业贷款给予适当风险补偿,标准为以上一年度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的净增加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
六、完善奖励政策
(二十八)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发展激励机制。建立全市重点文化企业名录及数据库,对入选企业在项目审批、资金补助、政策扶持、贷款授信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九)完善并组织实施北海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评选认定和管理办法。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和动漫企业认定的单位和企业,从北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项目资金支持。
(三十)积极引导文化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其相关项目符合要求、条件好的,从北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或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项目资金支持。
(三十一)原创的动画影视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首播的,市财政给予奖励或对相关项目给予扶持。在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方面适当注重传统文化的培育和发展,大力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遗产,对一些民间博物馆要给予一定的财力支持。
七、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
(三十二)积极实行关系不转、户口不迁、双向选择、能进能出的人才流动新机制,探索研究改革公开招聘方式,加大引智力度,实施北海市文化领域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积极引进文博专业和文化产业方面懂经营、善管理的高层次人才,广泛吸引国内外知名艺术家、经纪人、企业家来北海创业。实施文化专才特聘制度,对优秀和有特长的文化人才,在住房、职称评定、家属安置、小孩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照顾。
(三十三)建立人才成长载体,帮助人才干事创业。加大人才培训力度,优先推荐领军型人才和文化名人参加国内外高级研修培训,并给予相应的培训经费补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特殊民间文化人才开展文艺创作和市场化推广给予补助。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四)要按照中央提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布局的要求,把加快发展文化产业作为我市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来抓,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努力推动文化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为文化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增强文化产业单位的自我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