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9日
北海市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鼓励发明创造,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提高竞争力,促进北海市科技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结合北海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经费来源于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拨款,由北海市财政局和北海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下同)共同管理,北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北海市财政局是资助奖励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奖励经费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年度资助奖励经费预算和决算;
(三)会同北海市知识产权局开展资助奖励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北海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奖励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联合北海市财政局确定资助奖励经费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年度资助奖励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资助奖励经费申报的审核、评估;
(四)检查、监督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 资助及奖励范围
(一)资助范围
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为发明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住址在北海市行政辖区内(含合浦县)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非北海市行政辖区但专利申请登记地址属北海市行政辖区(含合浦县)且在北海市实施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二)奖励范围
1.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专利;
2.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在我市当年排位前三名的企业单位(含专利权属北海市的中直、区直企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3.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实现“零突破”的企业;
4.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前三名个人;
5.维持时间自授权当年起,第7至第10年的有效发明专利;
6.奖励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试点示范单位。
第六条 申请资助
(一)资助条件:
1.专利申请、授权及实施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2.专利申请权属明确。
3.申请资助专利项目应由第一专利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提出。
4.申请发明专利资助须是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且应当在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书后3个月内向北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
5.每项发明专利申请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二)资助标准: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申请符合减缴条件获减缴的,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缴办法规定减缴后的实际发生金额予以资助;申请不符合减缴条件未能减缴的,给予1500元的定额资助。
第七条 奖励
(一)奖励条件:
1.专利权属明确,且专利申请及授权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2.已获得我国或相关国家的专利授权证书。
3.申请授权奖励应当在获得专利授权证书后3个月内向北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奖励申请。
4.获得中国专利奖的项目,第一专利权人应为我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5.评奖周期内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涉嫌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6.对符合条件的,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7.奖励项目不包括由受让获得的发明专利。
(二)奖励标准:
1.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5000元/件。
2.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奖励100000元/件;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奖励20000元/件。
3.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在我市当年排位前三名的企事业单位(含专利权属北海市的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
4.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实现“零突破”的企业,奖励20000元
5.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前三名个人,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6.维持时间长的、自授权当年起,第7至第10年的有效发明专利,申请符合减缴条件获减缴的,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缴办法规定减缴后的实际发生金额予以奖励;申请不符合减缴条件未能减缴的,每年奖励1000元。
7.奖励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试点示范单位3万元/家。
第八条 资助和奖励资金的管理
资助及奖励经费以当年北海市财政局批准的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年的资助及奖励经费如有结余,由市财政统一收回。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已资助和奖励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一)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和凭证,有弄虚作假、恶意套取资助和奖励款项的;
(二)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变更著录地址套取其他地市专利资助和奖励的;
(三)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自申请日起两年内超过30%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视为辙回的。
第十条 近三年内被纳入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的失信惩戒名单的不予以资助和奖励。
第十一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对其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7月2日颁布的《北海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北政办〔2014〕111号)同时废止。